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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稿:违章未处理可拒发年检标志
浏览次数:次 作者:Admin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11月3日上午,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下称“送审稿”)已经开始在其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送审稿还将机动车没有未处理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
    依法及时接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是每个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近几年,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提案建议,要求修改完善法律,明确在车辆定期检验环节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理交通违法和事故的责任,为执法工作提供充足依据。
    为此,送审稿规定,对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且机动车没有未处理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据《成都商报》报道,今年4月15日,彭先生向广安市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供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广安市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时,发现彭先生的车辆存在违法记录未清除,表示其车辆无法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彭先生不服,向广安市前锋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交通管理部门履行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职责。
    经过二次起诉,法院认为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决交管部门10日内为车主办理年检业务。
   车主彭先生表示,对车辆违法的处罚与车辆年检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个是行政处罚行为,一个是行政许可行为,属于两回事,具体经办也分属不同的业务部门。
   公安部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的说明中表示,这样规定,有利于充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还可以有效督促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及时接受交通违法处理,接受相关的警示教育,有效避免和减少交通违法行为,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增强遵法守法意识,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来源:法制晚报

 

 

【责任编辑:JT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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