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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乘发生车祸 乘坐人需共担风险
浏览次数:次 作者:Admin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两个家庭相约一起自驾游,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双方就责任划分问题闹上法庭。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自驾游发生车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原告谭某及其妻子石某与被告何某及其妻子杨某、女儿何颖邀约春节自驾游,由何某提供车辆并负责驾驶。原告谭某坐在副驾驶位,其他人坐在后排且未系安全带。

  2013291145分,被告何某驾车途经贵州省贵都高速公路某处时,与护栏发生碰撞后侧翻。杨某抢救无效死亡,石某、谭华、何颖均受伤,车辆及路政设施受损。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何某应对此次事故负全责,其他同乘人员无责任。但是,关于原告是否属于无偿搭乘以及双方责任划分问题,双方分歧较大,庭审过程中争论激烈。

  法院认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并非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民事侵权责任应当根据侵权损害的因果关系、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注意义务大小、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进行认定,遂认定原被告双方为好意同乘。双方相邀自驾游是为了双方共同的利益,在共享利益的同时也应当共担风险。被告何建明驾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谭某等受伤的直接原因,被告何某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因为属于无偿搭乘,原告谭某等同乘人员亦有安全注意和风险预见的义务,因此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而且被告何某的妻子杨某在该次事故中去世,被告何某及其女儿何颖也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也有不同程度的受伤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最终确定被告何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谭某、石某自负40%的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JT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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