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也可获赔精神损失 |
浏览次数:802次 作者:Admin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
【基本案情】 该事故经昭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了事故认定,原告梁珊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张传礼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到昭平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负主要责任,不予赔付;诉讼费、鉴定费不由其承担。 【案件焦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当事人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裁判要旨】 根据原告提交的昭平县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鉴定报告,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十颗牙齿脱落,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昭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公司向原告梁珊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1601.2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当事人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而言,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后果,经济能力等因素,结合受害人的伤情、伤残情况及过错大小来确定赔偿数额。本案受害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且受伤的是牙齿部位,故可以酌情支持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故作出此判决。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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