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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违法未处理拒年检交警被判违法
浏览次数:次 作者:Admin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到车管所办理车辆年检时,车主会被告知,须先处理交通违法记录,交纳罚款,车辆才能通过年检。人们对此早已习以为常。但在广东佛山市,车主陈女士却较真了一回,她认为车辆年检和处理违法记录是两码事,并将佛山市交警支队告上法庭。结果陈女士赢了。(1月20日《佛山日报》)
  在很多人看来,陈女士简直是无理取闹。然而法院却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为何?很简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交管部门不能把处理违法记录作为车辆年检的前提条件,法院正是据此判决陈女士胜诉。
  那么,各地交管部门为何将车辆年检与处理违法记录捆绑在一起呢?这也是有章可循的:在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中,明确要求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年检之前,“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问题在于,《机动车登记规定》只是部门规章,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当两者的规定相抵触时,法院的判决当然是“依法不依规”。前几年,有湖北的车主、山东的车主、广东的车主,都打过类似的官司,并且一一胜诉。只是,虽然他们都告赢了交警队,但《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始终屹立不倒,将车辆年检与处理违法记录相挂钩,仍然是各地的通行做法。
  从法理上讲,当部门规章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时,部门规章应自动失效,或者作出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实施10年有余,《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相关条款既没失效也不修改,显然不符合法治逻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明摆在那里,各地交管部门却长期有法不依,甚至集体公然违法,纵然一再败诉仍我行我素,不得不说是奇闻怪事。
  交管部门将车辆年检与处理违法记录捆绑在一起,旨在以此强制车主及时履行法律义务,倒逼车主平时遵守交通规则。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也有其道理:年检只是检验车辆性能是否合格,保障车辆行驶安全,车辆年检与处理违法记录一码归一码,督促车主处理违法记录,应当采取其他方式。这种部门规章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状况不应继续下去,车辆年检中“法与规”的冲突亟须修改。(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责任编辑:JT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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