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应提供劳动合同来证明 |
浏览次数:次 作者:Admin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
【事故】 2013年10月8日0时30分,保定市刘某驾驶小轿车沿向阳大街由北向南行使,当行至向阳大街穆祥园饭店门口时,与同车道前方骑电动自行车的杨某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鹏及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张某平受伤,双方车辆受损。刘某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 【认定】 经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事故认定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杨某鹏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张某平无责任。张某平因事故致脑挫裂伤等共住院141天,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88897.23元。因当事双方调解不成,张某平将刘某及中华联合保险保定中心支公司起诉至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一审】 新市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当事双方对保险合同没有异议,对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中华保险对原告提交的误工费提出异议,认为应提交原告劳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扣发工资证明等加以证实。 法院认为,原告误工费参照制造业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判后,中华联合保险保定中心支公司不服,上诉到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在二审诉讼中,被上诉人张某平提交了其与保定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证明其系企业职工。及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信息查询单,证明保定天鹅新型纤维制造有限公司由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成立,(并称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保定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成立,保定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己破产不存在)。另提交了保定天鹅新型纤维制造有限公司证明,证明张某平是该公司员工,该公司现处于停产状态。经质证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供的以上证据均不认可。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 2015年8月15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张某平二审出具了其所在企业的《劳动合同》,企业现经营状况证明,故一审参照制造业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少勇)
【责任编辑:JT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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