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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校车、客车安全运输系刑法安全带
浏览次数:次 作者:Admin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河北交通法律网(董文正)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其中,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情形纳入危险驾驶罪,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同时,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中增加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驾驶证行为,进一步完善了依法治理严重交通违法的法律规定。新的法律规定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一、为什么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行为入罪?
答:当前,我国部分地区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车辆超员、超速行为较为普遍,部分所有人、驾驶人受经济利益驱使,追求利益最大化,安全意识淡薄,无视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多拉快跑,驾驶车辆严重超员、超速运输,极易导致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大现实威胁,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如,超员载客不但导致车辆超出其载质量,增加了行车不稳定性,还会引发制动失灵、动态侧翻等危险,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超员载客往往会加大事故的伤亡后果。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全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营运客车超员的事故1946起,死亡1289人,受伤6173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客运车辆超员的占27.2%。又如,超速行驶会减弱驾驶人对空间的感知能力和对速度的判断能力,甚至使驾驶人判断失误;另一方面会降低车辆的安全可靠性和行驶稳定性,制动距离加长,碰撞时冲击破坏力更大,极易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全国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违法导致交通事故6649起,死亡2891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因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行驶导致的占53%。此外,不法分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也极易引发群死群伤重特大交通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这些违法行为已经成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群死群伤事故的主要原因,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多年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直将整治客运车辆超速、超员违法行为以及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作为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点,持续部署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但由于法律对这类严重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偏轻,违法成本过低,导致这些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广大群众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呼吁,将这些严重交通违法作为犯罪行为,规定刑罚处罚。“刑九”出台后,继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刑后,又将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载客、严重超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并且规定对这些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按照危险驾驶罪论处。此外,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等行为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且易发多发,据统计,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平均每年查处伪造、变造及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2万余起。一些违法人员利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机动车驾驶证隐匿驾驶人真实信息,甚至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监管和处罚,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对此,“刑九”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和情节严重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驾驶证行为规定为犯罪,以依法严惩和震慑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刑九”新的规定为依法惩治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将有利于全面提高全民交通法治意识,尤其是广大驾驶人的规则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减少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二、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行为的处罚有什么变化?
答:法律修改后的一个突出变化,就是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一是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二是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三是将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四是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严重超速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由《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五是将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五千元罚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此外,将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设定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六是将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五千元罚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此外,将盗用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设定了“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三、“刑九”针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律责任作了哪些新的规定?
答:《刑法修正案(九)》在危险驾驶罪中新增加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或者严重超速以及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等几种行为,都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法应予严厉惩处。特别是为了督促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保障通行安全,“刑九”将驾驶人的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同时,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外,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和个人,从事相关运输业务的,严重扰乱运输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如发生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不但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违法犯罪行为付出沉重代价。因此,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还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等,都要熟知牢记法律的规定和违法犯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严格约束自身行为,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坚决抵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四、下一步公安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贯彻落实好“刑九”?
答:“刑九”的公布和实施,进一步完善了依法治理严重交通违法的法律制度,既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也给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更高要求。下一步,全国公安机关将切实做好法律的贯彻实施工作。一是依法严查违法犯罪行为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依法严厉打击危险驾驶犯罪活动,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严重超速以及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和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等行为依法严格查处,依法立案查处;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强令、指使、纵容驾驶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或者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坚决依法查办。二是深入排查设备和标志标线。“刑九”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证据的科学性、合法性、规范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安机关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开展一次专项排查治理,防止道路限速过低或者不科学,限速标志标线设置不规范、不合理,测速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及相关警告标志设置不科学、不规范等问题,确保执法取证设备和执法依据依法、合规。三是规范执法办案。公安机关将加强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确保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同时,公安机关内部将全面规范危险驾驶等刑事案件办案程序,建立健全办案协作机制,加强执法办案监督管理,提高案件质量,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全。四是严明执法办案纪律。严厉查处执法办案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发现对危险驾驶和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等犯罪行为不查处、不立案、不处罚、降格处理以及徇私舞弊、干扰执法办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相关案例: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超速、超员
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案例
 
一、甘肃庆阳“11.16”交通事故。2011年11月16日,甘肃省庆阳市发生了一起造成儿童群死群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驾驶人驾驶一辆幼儿园校车严重超员(核载9人,实载64人),与对向行驶的重型货车正面相撞,造成校车驾驶人、1名幼儿园教师和18名幼儿园学生死亡,44名幼儿园学生受伤。
二、贵州“2.18”交通事故。2012年2月18日12时20分许,冯孟奎驾驶号牌为贵C86256号东风牌中型普通客车(核载19人)载客35人沿207省道从贵州省道真县城经大矸镇驶往该县石仁村。当行至道真县境内大矸镇文家坝路段处时,车辆驶离公路左侧,翻坠下垂高5.9米的公路坎下,造成车上5人当场死亡,3人送医院途中死亡、5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共计死亡13人)、22人受伤(其中6人重伤)。经查,该车核载19人,实载35人,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84%,存在严重超员行为,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三、河南“8.31”交通事故。2012年8月31日8时52分,郭世平驾驶豫M15260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沿连霍高速自西向东行驶,当行至784公里+574米处时,车头左侧撞击道路左侧桥面护墙后向右从连霍高速公路784公里加480米处将南侧护栏撞坏,冲出道路坠入边沟侧翻,造成豫M15260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乘车人8人当场死亡、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4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查,肇事驾驶人郭世平雨天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超过85.6公里/小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感到危险时猛踩制动减速,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四、河南“12.9”交通事故。2012年12月9日上午11时许,河南省商丘运输集团公司汽运公司于平生驾驶豫NA3768号大型客车(核载29人)载客34人从商丘发往郑州,自东向西行驶至310国道、民权县南华大道松川冷藏车公司门口(442公里加170米)时,为避让同方向行驶向左转弯的一辆两轮电动自行车,由于客车车速较快,于平生在刹车的同时向左猛打方向,致使客车撞断路南行道树后冲入公路南侧池塘内(水深约3米),造成客车乘客11人溺水死亡,电动自行车骑车人张胜海死亡,23人受轻微伤。经查,事故发生地限速为70公里/小时,专家鉴定该大客车事故前行驶速度为86公里/小时,超速行驶23%,直接导致事故发生。此外,肇事大客车核载29人,实载34人,存在超员问题,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
五、贵州“2.2”交通事故。2013年2月2日8时14分许,贵州省黎平县双江乡双江村驾驶人周兴年驾驶黔东南州运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贵HA2008号中型普通客车(核载19人)载客34人从谷平乡驶往四寨河,行经从江县境内乡道摆鼓坡时,翻下公路右侧约80米深的山谷,造成贵HA2008号车上乘客5人当场死亡,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4人,3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共计死亡12人),重伤10人,轻伤12人。经查,肇事车辆为营运性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核载19人,实载34人)的79%,存在严重超员行为;肇事驾驶人周兴年驾驶车辆以57公里/小时的速度行经限速30公里/小时的在建道路长下坡急弯路段,超过规定时速达90%,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六、甘肃“3.3”交通事故。2014年3月3日2时20分许,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丁咀镇驾驶人李春燕驾驶上海青竹连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沪D05700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载客61人(其中5岁以下儿童及婴儿12人),由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驶往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当车辆行驶至国道213线256km+200m(甘南州合作市境内)处时,驶出路面,侧翻于道路西侧,造成8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5人重伤,30人轻伤,车辆损坏。经查,肇事车辆于2012年8月28日在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初次登记注册,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肇事驾驶人李春燕持实习驾驶证驾驶大型普通客车非法营运。经鉴定,肇事车辆行驶速度超过70公里/小时,超过冰雪道路30公里/小时的限速,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七、湖南“7.10”交通事故。2014年7月10日下午4时35分许,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金桥村乐乐旺幼儿园园车驾驶人郑友华驾驶湘CG5210号园车(核载8人,实载11人,超载3人),乘载8名幼童和两名幼师行驶至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干子村石塘坳组路段(村级便道)时,翻入路侧水库中,造成车上11人全部死亡。
八、湖南“7.19”交通事故。2014年7月19日2时57分,湖南省涟源市驾驶人刘斌驾驶湘A3ZT46轻型仓栅式货车自东向西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湖南省邵阳市境内1309km+33m处,与前方停车排队等候的闽BY2508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致轻型货车载运的乙醇泄漏燃烧,引燃大客车、轻型货车等5辆车,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300余万元。经查,该肇事车辆不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自2013年3月注册登记以来多次从事危化品运输,且非法改装严重,曾进行过加装货厢、夹层水槽、更换钢板弹簧等多项改装,并在车身喷涂“洞庭渔业”字样,将加装的箱体伪装成工具箱,手段隐蔽。肇事驾驶人刘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使用非法改装的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危化品,且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危化品运输。此外,肇事车辆所属的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长期雇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人,使用非法改装的非危货运输车辆、未经专业单位生产并经专业机构检测合格的容器运输乙醇。为肇事车辆充装的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在发货时,没有查验承运危险货物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资质,长期违法为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充装、超装乙醇。
九、河南“3.2”交通事故。2015年3月2日19时许,河南省登封市卢店镇杨岗村人宋怀申(男,56岁)无证驾驶豫AL9139宇通牌大客车(核载35人),在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搭载32名民间剧团演职人员,前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临淇镇前寨村演出。23时5分,当行至226省道林州市五龙镇境内45公里加700米长下坡转弯路段时,因车速过快、宋怀申操作不当,车辆撞断公路右侧钢质波形梁护栏,翻下山坡,造成20人死亡、13人受伤。经查,事发路段于2005年建成通车,设计时速40公里/小时,实际限速20公里/小时,该车制动系统不符合标准要求,事发前行驶速度60公里/小时左右,超速200%,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责任编辑:JT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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