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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车祸减性致妻子获赔“性福”损失
浏览次数:次 作者:Admin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不仅让丈夫颈部严重受伤,更让原本甜蜜的夫妻生活荡然无存。上周,天宁法院对一起健康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事故的一方赔偿妻子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场交通事故发生在两年多前。2013年3月中旬,王女士的丈夫林某开车与一辆客车在武进高新区凤栖路与镜湖路路口发生碰撞,致林某受伤。经武进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13年10月28日,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林某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林某因交通事故致颈部活动受限构成八级伤残,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构成九级伤残。
    2014年5月19日,林某诉至武进法院,历经一审、二审后,林某获赔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车辆维修费等各项赔偿约16万元。
    尽管丈夫已获得了赔偿,但在王女士看来,事故发生后丈夫性致大减,身为妻子,其性生活权利已受到了严重伤害。据此,今年5月6日,王女士将客车司机及所在单位告到了天宁法院。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夫妻性生活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王女士作为已婚妇女,与丈夫正常的性行为是其应有的权利,且该权利属于人格权范畴。鉴定结论可以证实林某性利益受到侵害,则必然侵害到作为配偶的王女士的性利益。至于王女士遭受人格权损害的严重程度,该权利的损害后果虽无具体量化标准,但性行为权利对已婚妇女的重要性无需证明。考虑到林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为4000元。因事故发生时,客车司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故该赔偿责任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延伸阅读: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使被侵权人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特定的身份权利等遭受侵害时,赔偿义务人依法应承担的向赔偿权利人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应当以公民的人身权益遭受侵犯为前提条件,还应当严格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的情况,并考量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死亡、残疾(含精神残疾)或者所受伤害经有合法资质的机构鉴定为重伤或者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的,应当认定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来源:中国常州网)
 

 

【责任编辑:JT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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