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法院调解65周岁老人获赔误工费受赞扬 |
浏览次数:次 作者:河北交通法律网 来源:唐尧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
唐尧网5月13日电(陈少勇)60周岁以上老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应该获赔误工费,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直来保险公司和伤者是各有各的说法,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近日,曲阳县人民法院经耐心工作,成功调解一65岁老人获得误工费赔偿,受到了当事人的交口称赞。 2016年2月27日,曲阳县韩家峪村孟某在穿过382省道时,被一大货车撞到,导致腿部挫裂伤住院治疗一个月,医生建议修养6个月。因孟某今年65周岁,肇事者认为不应当赔偿误工损失,因而没有达成赔偿协议。遂后,孟某一纸诉状将肇事者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误工费是基于“误工”而实际产生的费用,如果无工可误,自然不存在误工费。本案中孟某已满65岁,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所以不同意赔偿。 孟某代理律师则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看,对误工费的赔偿并没有作出年龄限制性规定,只要存在收入减损,均可以主张误工费,受害人不必考虑到年龄、性别等因素,均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误工费。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可以看出,最高院对退休人员参加社会劳动的行为是持肯定态度的。 由于,孟某所在的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孟某事发前一直身体健康从事耕作,同时空闲时还装卸车。因此,有充足理由获得误工赔偿。 庭后,经曲阳县人民法院调解,保险公司最终同意赔偿孟某3个月误工费。
]责任编辑:JT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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