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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车辆找回能否不要车而要保险
浏览次数:次 作者:河北交通法律网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资料图片)

 

       焦先生是天津市一位普通市民,去年7月份,他购买了一辆汽车自用,总共花费了11万元。同时,他还为该车办理了全车盗抢保险。按照保险合同中的规定,如果该汽车被盗,保险公司将按保险金额予以全额赔偿。

  不料,今年4月份的时候,这辆汽车被盗,焦先生在发现之后,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了案。过了3个月的时间,该车仍未能找到,焦先生便持相关证明来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业务,但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像这种大额赔偿,需要向上级进行申报,要求焦先生耐心等待。

  不过,在8月初的时候,焦先生得到消息,他的汽车已经被找到,保险公司将车取回。面对着失而复得的汽车,焦先生心里却打起了算盘。他表示不愿收回自己丢失的汽车,而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及其利息。但是,保险公司却认为,既然被盗汽车已经找回来了,那么汽车被盗而引起的保险赔偿金就已经不存在。因此,焦先生应领回自己的汽车,而不应再要求保险公司赔钱。为此,双方发生了纠纷。

  律师说法: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龙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中,焦先生的车辆被盗已经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已经符合保险规定中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赔偿要求。所以焦先生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同时,全车盗抢险条款中的第六条明确规定: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也就是说,焦先生本身拥有选择要车还是要保险金的优先选择权。在保险手续办理期间,汽车虽然被找回来了,但是焦先生认为该车辆已不值被盗前的价值,所以希望获得保险金,这样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该汽车应归保险公司所有,保险公司也应按相关规定,向焦先生支付保险金。(来源:滨海时报)

 

责任编辑:JT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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