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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应该为多少争议大
浏览次数:次 作者:河北交通法律网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资料图片)

 

    交通事故伤者的伤残九级一处、十级一处,伤残赔偿附加指应该为多少呢,保险公司认为应该按22%;伤者认为应该按26%。国家规定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值)到底应该为多少?近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类似判决对广大伤者来说,无疑具有很普遍的参考意义。

 河北交通法律网(陈少勇)2014321日,司机贾某驾驶小客车沿馆陶县金凤街由东向西行驶,驶至桂园小区门口路段时与沿金凤街由西向东左转弯行驶由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该事故经馆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贾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李某伤后经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一处、十级一处。

因贾某与李某就伤残等级的比例划分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于是李将贾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经馆陶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参照河北省公安厅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项中所涉及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值)的确定为:两处伤残者,其中一处次重伤在六级以下(含六级)Ia值为4%6%;五级以上(含五级)Ia值为10%;三处以上伤残者Ia值为10%Ia值最高不超过10%”的规定。本案中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一处,十级一处,故而认定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值应确定为6%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邯郸市中级人民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认定残疾赔偿系数26%,没有法律依据,应按22%赔偿系数计算。

2015714日邯郸中院审理后认为,参照河北省公安厅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值为6%并无不当,保险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JT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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