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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摔下车受伤能否要求按交强险赔偿
浏览次数:次 作者:河北交通法律网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资料图片)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20088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新疆分公司)赔付原告任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4万余元。

  2007818日,任某乘坐刘某驾驶的中巴车时,由于刘某未关车门,任某从车上摔下,随后被该车碾轧致右小腿受伤。该起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司机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鉴定,任某为10级伤残。
  肇事车辆系刘某所有,刘某作为被保险人,为该车向大地保险新疆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为2007621日到2008620日。任某遂将刘某、大地保险新疆分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可以认定,这里的车上人员仅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基于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两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任某不是在涉案车辆之上,而是在该车辆之下。故大地保险新疆分公司关于任某属于车上人员,不在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大地保险新疆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6万元内依法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JT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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