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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有关证据规则
浏览次数:次 作者:河北交通法律网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但在实际审判中,时间点的把握可能有出入,有些法院要求医疗费在开庭审判前必须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质证要点    
      1
、要求受害人提供其受伤治疗相应的治疗清单或是处方、大病历、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发票时间与病历证明记载时间应相符,发票上的姓名应为受害人本人。
      2
、相关治疗和用药应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针对其他病症的治疗和用药,不承担赔偿责任。   
      3
、无医院证明自购药品、医疗用具的费用不予赔偿。   
      4
、转院应经原医疗机构同意(需要原医疗机构的转院证)且存在正当理由,否则,由此增加的费用可不予赔偿。【但是现在的司法解释精神倾向于让赔偿义务人对该转院治疗的不必要性和不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法院还会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计算赔偿额】    
      5
、对于后期治疗方案及治疗费用,如果受害人只能提供医生估算的证明,不予认可,赔偿权利人原则上应待实际费用发生之后另行起诉。但是现在的习惯做法是在庭审中直接申请法院对后续医疗费作出司法鉴定,同已发生的医疗费一起赔付。    
      6
、后续治疗费不包括心理治疗费用。    
      7
、对过高的治疗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可申请司法鉴定。    

8、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均不包括任何在美容场所消费的费用。    
误工费 

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质证要点    
       1
、受害人无劳动能力且无劳动收入的,不予赔偿误工费。    
       2
、只赔偿受害人本人的误工费,对护理人员的误工费不予赔偿。   
       3
、只承担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而不是受害人的固定收入。有些受害者受伤后,单位并不扣发或者只是部分扣发收入,特别是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的情况下。在受害人属于工伤、受害人是军人、公务员的情况之下,大多数受害人的工资不会因交通事故而全部扣减。    
      4
、受害人申报实际减少的固定收入的,不仅要求受害人提供劳动合同及工资领取证明(超过个人所得税始征起点的,还应提供完税证明),或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纳税证明,而且要求受害人提供收入减少的相关证明。受害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与实际收入相差较大,可申请法院向税务机关或者社保局调查取证。

5、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时间明显不合理的,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误工时间,并以此作抗辩。但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6
、受害人为退休人员的,如果不能提供收入减少证明,不予赔偿误工费。    
   
护理费    
   
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质证要点    
    1
、护理的必要性、护理期限、护理人数都应有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住院期间不能认定为当然的护理期限。医院出具的证明明显与事实、病情不符的,申请鉴定机构鉴定。对于事实上的护理人员,需作前期的了解与证据收集。    
    2
、确定护理级别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制残疾辅助器具情况”一般参照199610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第 3.1.4条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程度分3级: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交通费 

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质证要点   
    1
、参照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差旅费标准。    
    2
、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普通硬座火车、轮船三等以下舱位为主,伤情危急,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可乘坐救护车、出租车,软座、卧铺火车,应要求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连号交通费发票要组织质证。    
    3
、车票时间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应相符。对随行人员交通费不能一概承认。应该考虑该随行人员的必要性。    
   
住院伙食补助费    
   
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质证要点    
    1
、此项目赔偿的对象应是受害人本人,且仅限于住院期间。陪护人员不应是此项目的赔偿对象,但受害人到外地治疗而又不能住院的情况除外。“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一般是指医院无床位,或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医院与住处等情况。    
    2
、住宿费和伙食费的赔偿均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住宿费的赔偿以有正式发票为前提。    
    3
、“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都不会差别太大,一般为每天15元至20元。

营养费

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质证要点    
     1
、医疗机构没有出具意见的,营养费不予认可。    
     2
、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的,应明确需要增加营养的必要性及期限,营养费的赔偿标准,由法院酌情裁判。

3、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但是一般都不会认定太多。    
   
残疾赔偿金    
   
人伤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质证要点    
    1
、计算残疾赔偿金以伤残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为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时,需乘以伤残等级比例,一级乘100%,二级乘90%,其他的依此类推。    
    2
、伤残评定是受害人庭前作出的,结论明显不合理的,可向法院申请重新评定。但现在法庭审理的程序一般是在受害人起诉后再统一委托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评残。    
    3
、多处伤残者以最重的等级作为赔偿的主要依据,每增加一处伤残,则增加一定的赔偿比例,增加赔偿的比例之和不超过10%,伤残赔偿指数总和不超过100%。    
   
残疾辅助器具费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质证要点    
    1
、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工作。如辅助器具配制机构出具的意见不合理,可申请另外的假肢配制机构出具配制意见书,以此作为反证向法院抗辩。    
    2
、开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应该让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实际安装有残疾辅助器具型号、价格、产地、更换周期等书面证据。    
    3
、开庭前应根据受害者的伤残情况,事先对受害者需要安装的辅助器具的功能情况和市场价格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提取相关证据。    
    4
、残疾辅助器具的价格区间很大,赔偿标准坚持的是一般标准,超标部分可以不赔。    
      
丧葬费    
  
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半年总额计算。

质证要点

这个非常容易,查找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即可,法院一般不会适用错误。    
     
被扶养人生活费    
     
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质证要点    
      1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    
      2
、被扶养人为成年人的,“丧失劳动能力”与“无其他生活来源”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3
、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可视为无劳动能力。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的成年人,如主张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应有充分的证据。    
      4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于受到损害时尚未出生的胎儿,如果出生后死亡的,不予认可。凡请求养子女及养父母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登记证书。    
      5
、赔偿此项费用仅限于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和份额:    
     
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2)受害人作为父母,对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承担扶养义务;受害人作为子女,对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承担扶养义务;    
     
3)受害人作为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扶养义务,必须以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作为条件;受害人作为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扶养义务,必须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作为条件;    
     
4)受害人作为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承担扶养义务,必须以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作为条件;受害人作为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承担扶养义务,必须以受害人由兄、姐扶养长大作为条件。    
      6
、以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的时间作为判断受害人依法是否应承担扶养义务的时点。   
    7、以受害人定残之日(或死亡之日)作为被扶养人年龄的计算起点。    
      8
、受害人无劳动能力且无劳动收入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不予赔偿。    
      9
、仅应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赔偿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在受害人伤残的情况下,不予赔偿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因为人伤司法解释已经规定对死亡受害人赔偿的是余命的赔偿,对伤残受害人赔偿的是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那么赔偿了残疾赔偿金,就已经包含了受害人伤残前负担对被扶养人的扶养费了,在受害人伤残的情况下,再予以赔偿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就是重复赔偿。    
      10
、对于在受害人伤残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请求受害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先对受害人劳动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再根据鉴定结果确定是否赔付及赔付的比例。这一点大部分受害者都忽视了。在伤残等级鉴定之后最好再做一个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11
、被扶养人有数人且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按各自的身份状况分别适用城镇和农村的标准。

12、涉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分摊,特别是成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分摊时,虚假证明较多(现在的派出所证明多数情况下也仅仅是证明目前的家庭情况,不能证明家庭分立的情况,),需要提前调查取证。    
      13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死亡赔偿金    
      
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质证要点    
      
赔偿权利人需提供法医的尸检证明(未尸检者除外)、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或是医院出具)、死者户口证明(确定死者属于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确定死者的真实年龄,特别是60岁以上的人员)。如死因不明,需向司法鉴定中心申请死因鉴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    
      
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质证要点   
   1、精神损害,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赔偿责任,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法院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2)造成受害人残疾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伤残等级越高,精神损害越重;    
    
3)对于受害人既没有死亡,也没有残疾的,一般不予赔偿。    
      2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主要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3)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4)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3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山东省)。在此数额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    

事故处理人员的相关费用

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质证要点    
   
受害人亲属在非死亡案件中支出的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费用不予赔偿。要注意甄别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直接财产损失的证据质证

  直接损失包括车辆损失、货物损失、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以及对损失进行评估的费用。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第40条第3款的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警醒。

  证明车辆损失的证据包括:车辆定损单和车辆损费数据,两者必须一并提交,否则不能证明车辆损失。货物损失及随身物品的损失同上。

  2、间接财产损失的证据质证

  通常包括停运损失。19992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法释〔19995号 批复)《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分割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证明停运损失的证据包括:货物运输合同或者旅客运输合同、修理厂出具修理期间证明等。修理期间证明必须说明在修理厂期间的修理内容,例如修理发动机花费几天,购买零件花费几天等。如果没有固定的旅客运输合同,如出租车,则应当提交出租车与出租公司签订的租车合同来确定修车期间的停运损失。

  3、对人身损害证据的质证。

  (1)、证明医疗费的证据。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医药费、治疗费、转院证明、就近合理原则的证明。

  证明医疗费打证据包括:住院费收据、住院费明细表、医疗费收据、医疗处方、诊断证明书。

  注意:医疗费用收据、明细、处方和诊断证明必须一并提交,否则不能证明所支出的费用与交通事故有关。

  对于后续治疗费例如整容费、出院后所必要的康复费因为没有实际支出,所以必须经过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才能证明,并且诊断证明书应说明具体费用的数额。

  如是急救则不存在选择医院的问题;不是急救,那么应当双方协商选择医院,协商不一致的,根据合理就近(根据伤情、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附近医院的诊疗水平,附近居民通常选择的医院来确定)。 转院必须要有原诊疗单位出具的转院证明。

  (2)、误工费的证明质证。误工费包括三个方面的误工损失费用:治疗伤情(治疗多少天,必须休息造成的误工费,应当由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伤残鉴定(鉴定一天、取鉴定一天)、处理交通事故的误工损失。

  证明误工费的证据包括: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误工人员的工资单,误工人员的纳税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应当说明:误工人员的收入状况(包括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误工人员耽误工作的时间,扣发误工人员各种收入的数额。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规定,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收入证明或者受诉法院所在地统计局对相同或相近行业上的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的统计数字据。

  (3)、护理费的证据。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诊断证明(护理时间、护理人数),向护理人员支付工资的证明(雇佣护理人员的签字认可工资证明),家庭护理的,按照证明家属误工费用(同期同地区的护理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提供证据。

  (4)、证明交通费的证据。包括:事故受伤者和必要的护理人员医疗、配置残疾铺助器具,伤残者、死亡者的近亲属参加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活动实际必需的车船票费。交通费等证据表现为交通费收据,交通费收据应当说明用途,次数,目的。常见证据问题:发票联号、用途路线不符、日期不符合、目的不清。

  (5)、证明住宿费、伙食费的证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2款规定,受害人确实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及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以赔偿。此外,还有受害人家属参加事故处理等所需的住宿费用。表现为:相关住宿及就餐的收据,但需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6)、证明伙食补助费的证据。按照住院费收据确定的住院时间乘以当地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标准(各地以10元至20元不等)

  (7)、证明营养费的证据。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的规定,证据主要为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参照当事人的主张,法官根据经济原则,例如“伤筋动骨一百天”等酌情赔偿)

  (8)、残疾赔偿金及伤残评定费的证据。

  证据表现为:伤残评定结论及评定费收据。注意:《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严重妨害严重影响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相应调整。注意:提交受伤人员的职业证明。例如受伤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

  (9)、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证据。证据表现为: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被抚养人的户籍、身份证、受诉法院所在地关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统计数据。注意:受害人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有无其他经济来源的成年亲属。(按照人数、不超每年总额、结合抚养年限计算)

  (10)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的证据。可根据法定结合受害人的职业、经常住所地、统计标准确定。

  (11)、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证据。

  证据表现为:伤残评定结论,受伤部位疤痕照片等。一般参照当地高级法院的精神赔偿幅度,按照伤残等级计算确定。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几种不同的情况:侵权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时,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侵权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但负次要责任的,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可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减轻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受害人有过错并承担主要或同等责任的情况下,因受害人的过错行为与侵权人相当或作用更大,可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

 

保险公司答辩意见及质证注意事项

一、答辩意见:

(一)被保险车辆超出保险期间:

主张: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没有责任进行赔偿,不应进行承担。

理由:交强险期间为一年,超出期限的,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被保险车辆未超出保险期间:

主张: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范围内分项限承担责任,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理由: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责任限额,被保险人有责的情形下最高为122000元,无责的情形下最高为12100
元,诉讼费和鉴定费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三)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
主张: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因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受害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后果主观心理方面存在故意,是希望或者放任生命权被侵犯结果的发生,因此保险公司拥有抗辩理由。

(四)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主张:(若是垫付抢救费)由于被保险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被保险人返还保险公司已垫付的抢救费。

理由:驾驶人无证驾驶、驾驶车辆与准驾型号不符或者其他非有效驾驶情形
的,以及驾驶人醉酒的,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保险公司没有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期间肇事的:

主张:机动车被盗抢后,所有人的实际控制权已经被犯罪分子剥夺并占有,这期间发生的肇事行为,机动车所有人和保险公司均无责任。

(六)被保险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主张:(若是垫付抢救费)由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被保险人返还保险公司已垫付的抢救费。

理由:此种情形下不适用被保险人有责的赔偿标准,因为被保险人有责指的是被保险人故意或者放任自己违反及交通规则的行为,但是对交通事故的后果主观上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的。但是上述情形下,被保险人显然对交通事故的后果主观上有故意或者放任的心理方面。

二、质证意见注意事项:

(一)保单

1、车辆发生事故时间是否发生在交强险保险期间,不在其内的视为被保险人未曾投保交强险,对于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

2、保单上车牌号、车辆型号与实际事故发生车辆是否一致;挂牌前投保交强险的,核对发动机型号与事故车辆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对于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

(二)驾驶证证件

核对驾驶证、行车证是否真实有效,是否进行正常年检,对于无证驾驶或者未进行有效年检的,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已经垫付的抢救费,致害人应当返还。

(三)被保险人、原告方车主核对各方当事人身份是否与驾驶证,门诊病历,火化证等证件上的年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是否完全一致。

(四)事故责任认定书

1、核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若是有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或者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保险公司仅需要垫付抢救费,无需承担其他赔偿责任;若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若无以上情形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
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进行赔偿,被保险人有责的死亡伤亡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的死亡伤亡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五)车损

核对车损评估报告或者维修发票。车损评估报告应当有部门盖章和评估人签字并存,并且应当有相关的评估人员资质证明,以上不齐全的,应当提出异议;若是提供维修收据的不应予以认可。

(六)医疗费

1、应当要求原告方提供县级以上直属医院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药物花费清单和收费发票(收据不应当予以认可),对于受害人为诊断其他疾病所花费的与交通事故无关的其他医疗费用,相关部分应当主张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

2、原告方住院天数明显过长,应结合受害人每日药物花费清单,临时医嘱和长期医嘱,主张原告方存在挂床现象,相关期间的费用,保险公司不应进行赔偿。
(七)误工费

1、应当结合受害人门诊病历、住院相关证明和《人身损害人员误工日评定准则》对原告主张的误工期进行核对,明显过长的,主张其没有法律依据,保险公司不承担超过法定期限的相关误工费,若有必要应当主张其提供鉴定。

2、原告方有固定工作的,应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和工资表,并核对其真实性。交通事故发生时,营业执照是否年检,劳动合同是否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工资表能否合理的证明其固定收入,工资高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应当要求其提供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

3、原告没有固定收入的,核对其户口本性质,按照户口性质或者所在行业标准进行计算误工费;原告系农村户口诉请按城镇标准计算误工费的,要求其提供长期在城镇居住证明(包含事故发生时间最少居住满一年以上)有效的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租房合同,工资表以及派出所或者居委会开出的长期居住证明。

4、受害人系女方55周岁以上的,男方60周岁以上的要求误工费的,主张已过退休年龄,对于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保险公司不予认可;

(八)死亡伤残赔偿金、丧葬费

1、受害人死亡的,应当要求其提供相关的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火化
证,殡仪馆收费发票等;

①其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其生前户口性质进行计算,死者系农村户口诉请按城镇标准赔偿的,应当主张在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进行赔偿,并要求其提供长期在城镇居住证明(包含事故发生时间最少居住满一年以上)有效的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租房合同,工资表以及派出所或者居委会开出的长期居住证明。
②要求按照城乡结合部规定赔偿的,对于其由当地村委开出的无地证明不予认
可。

计算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丧葬费
应当提交死亡证据。
计算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居民年收入/12*6月。

3、伤残赔偿金

①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伤残鉴定,并核对其伤残鉴定是否有部门盖章和有相关鉴定资质的鉴定人签字;同时结合受害人门诊病历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进行核对,对于伤残等级明显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应当主张不予认可,要求原告重新鉴定。

②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其户口性质进行计算,农村户口要求按照城镇计算的,应当要求其出具城镇满一年以上的长期居住证明,包括:工作单位有效地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租房合同,工资表和当地居委会、派出所的居住证明。
计算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

1、应当提供户口本证明家庭关系,并按照户口性质进行计算,农村户口要求按城镇赔偿的应当提供长期在城镇居住证明(包含事故发生时间最少居住满一年以上)有效的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租房合同,工资表以及派出所或者居委会开出的长期居住证明。

2、未成年的计算至18周岁,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
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十)护理费
5 - 
质证意见同误工费。
(十一)伙食补助费
应当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6/天计算。
(十二)交通费
应当要求提供满足公共交通工具乘车需要并能够与受害人治疗日期相符的
车票。
(十三)精神抚慰金

应当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的双方过错程度认定。

 责任编辑:JT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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