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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可否撤销对肇事司机的起诉?
浏览次数:次 作者:河北交通法律网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案情简介

2011103日,被告A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老川藏路由新津往双流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花源镇串头村15组路段时,因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货车越过中心实线驶入左侧车道,遇相向行驶的被告B驾驶的小型越野车搭乘原告C行驶至此。因被告B车速较快,两车避让不及相撞,造成被告B、原告C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了责任认定,认定被告A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B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C不承担责任。另查明,被告A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属于某公司所有,公司表示,被告开车系职务行为,由此引起的一切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

原告C就此次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向法院提起了诉求,要求两被告及某公司、两被告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法院未能向被告A送达传票,无法开庭。原告当即表示撤回对被告A的起诉,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在本案中的赔偿责任均由某公司承担,被告A到庭与否、应诉与否都不会影响原告的权利主张,希望尽快确定开庭日期。

律师观点:

     交通事故案件的被告,是指因交通事故侵权行为直接应当承担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被告A系职务行为,其赔偿责任由某公司承担。诚然,即便法院判决,本案在保险公司进行了相应的赔偿后,对于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的也会直接按照责任比例判决某公司承担。

      但是,本案属于侵权纠纷,对原告的实际侵权人系被告A,直接承担责任的主体也应该是被告A,某公司之所以参与到本次诉讼中来,是基于被告A的侵权行为,至于最后责任承担的转移是因为另一法律关系(即用工关系)所导致,但这并不否认被告A实际侵权人的身份。在本案中,被告A与某公司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如果原告撤销了对实际侵权人的起诉,那么无论是某公司还是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都没有参与到本次诉讼中的理由。退一步讲,在某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后,若被告A在执行职务时有过错,某公司还有权对被告A进行追偿。因此,本案判决结果虽然不会涉及到被告A的利益及责任承担,但如果撤销了对实际侵权人的起诉,即属于程序错误,最终导致错案的发生。

 

责任编辑:JT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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