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协办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交通前沿
河北省资讯
您当前的位置:河北交通法律网 > 交通前沿 > 河北省资讯 > 正文
河北12部门出台方案促进二手车交易
浏览次数:次 作者:河北交通法律网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近日,河北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等12部门制定出台《河北省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实施方案》,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新车消费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

方案规定,对本省跨设区市、直管县流通的二手车,除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外,只要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的其他政策。对各部门已经制定和实施的限制政策,要进行认真清理,并予以取消;对设区市、直管县人民政府已经制定和实施的限制政策,由设区市、直管县商务局会同环保、公安等部门,提请设区市、直管县人民政府尽快予以取消。

方案提出,推动二手车经销企业品牌化经营,提升整备、质保等增值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打造一批品牌二手车专营精品店。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发展连锁经营,建设一批车辆检测和整备设施完善、服务流程统一规范的区域性品牌二手车交易市场。大力发展“互联网+二手车流通”,引导二手车交易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发展电子商务、网络拍卖等交易方式。推动新车销售企业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积极发展二手车置换业务。利用现有营销渠道和质量认证、服务保障等品牌优势,拓展品牌二手车经营业务。

已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可以在本行政辖区或者拟转入行政辖区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重点审核二手车卖方是否拥有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确认卖方身份证明、机动车及牌证和税费凭证,按规定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对在车辆转入地申请转移登记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转入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等规定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并查验机动车。转出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转出,不需要查验机动车,车辆无需再驶回登记地。各地商务、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不得违反《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违规增加限制二手车办理交易的条件。

 

责任编辑:JT007


网站介绍 | 负责人简介 | 交通前沿 | 事故认定 | 伤残评定 | 损害赔偿 | 保险理赔 | 交通刑辨 | 交通研讨 | 公告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河北交通法律网 备案号冀ICP备15019792号-1 冀公网安备13063402000043号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合作路328号
联系电话:13833281978 13703114469
技术支持:保定腾达网络
关闭

分享按钮

扫一扫专业交通事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