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法院判决停运损失由交通事故责任者赔偿 |
浏览次数:次 作者:河北交通法律网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
河北交通法律网(陈少勇)2016年6月29日,河北省曲阳县司机杨某驾驶半挂车行至五保高速时,被山西省阳曲县司机殷某驾驶的石家庄市元氏县某运输公司大货车追撞,造成半挂车严重受损。事故经警方责任认定为殷某负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半挂车损失经公估公司定损为5万余元,车辆停运损失为16000元。因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后杨某将殷某及运输公司连同运输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2016年9月27日,元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运输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和保险有效期内。但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已提示告知运输公司免赔停运损失。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杨某车辆损失;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5号〕中明确答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赔偿”。于是,法院判决肇事司机殷某赔偿杨某的停运损失,驳回杨某对运输公司的赔偿请求。 责任编辑:JT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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