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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判醉驾四轮电动车危险驾驶罪
浏览次数:次 作者:河北交通法律网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喝酒骑电动车违法吗?日前,山东德州平原县一起案例中,驾驶人郑某醉酒驾驶电动四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郑某遂因触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

  今年228日,郑某酒后驾驶电动四轮车行驶至平原县南外环与南街新村丁字路口向左拐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辛某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肇事后郑某认为自己没有责任,遂打电话报警。后经鉴定,郑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4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经司法鉴定,郑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

  31日,郑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38日被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平原县检察院随后向平原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郑某危险驾驶罪。

  平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在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郑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犯罪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平原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李洪安说,本案焦点是郑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是不是机动车。司法鉴定报告显示,该车是由动力装置(电动机)驱动,具有四个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用于载运人员或货物(物品),可以判定为机动车范畴。

  如今,电动车成为许多人的代步工具,但很多人并不认为其属于机动车,酒后驾驶电动车时有发生。而据了解,目前马路上行驶的电动四轮车、电动三轮车大部分属于机动车范畴,开这些车上路前也不能喝酒,否则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JT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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