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的事故今始诉 诉讼时效惹争议? |
浏览次数:次 作者:河北交通法律网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
河北交通法律网(陈少勇)因交通事故受伤,诉讼时效是从受伤之日起计算,还是最后出院日计算,伤者和保险公司认识各不同,那么法院又是如何认定呢? 2013年11月13日,曲阳县张某被韩某撞倒,致脾、肺挫裂伤、腓肠神经受损及身体多处骨折,后张某先后四次住院治疗,最后一次住院时间为2015年10月19日,并于2016年4月22日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为属九级伤残。虽经多次调解,因对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便于2016年7月1日将韩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人保南市支公司答辩认为,事故发生时间是2013年,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故而张某的请求已过,应当驳回。 曲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张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其最后一次住院是2015年10月份,故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次住院治疗终结日计算。遂于2016年9月22日判决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张某的损失。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已提起上诉。且看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何判决。
责任编辑:JT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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