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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如果诉状上的案由写错误可能会致败诉
浏览次数:次 作者:河北交通法律网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案由是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也是确定诉讼方向的风向标,更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近日,霍邱县法院审结一起程某因诉讼案由适用不正确而败诉的案件。

  去年10月,原告程某及合伙人与被告黄某签订了一份工程总造价600万元的《装饰工程协议书》,黄某当天收取了原告押金10万元,约定当年118日返还。随后,原告方带着20多人进入场地进行室内装潢,施工近3个月,但黄某未按进度付款,押金也未返还。原告为黄某垫付了装修工程款50多万元,黄某只给付17.5万元,余款未支付。今年春节前,工人向原告索要工资,无奈之下,原告从别处借款8.8万元支付了工人工资,黄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 424日,原告以民间借贷案由将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给付所借的8.8万元。

  庭审中,被告黄某辩称,本案审理的是民间借贷纠纷,从原告陈述中可以看出,双方之间并没有借款事实,没有债权、债务的发生。原告如认为自己拖欠工人工资,可另行主张权益。故原告诉求自己偿还借款8.8万元,没有事实依据。

  霍邱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诉求被告黄某偿还借款,应当以黄某实际向原告借款为前提,本案中黄某虽向原告出具8.8万元的借条,但该款实际系原告垫付的工程工资款,借贷关系并未实际发生,该款引起的纠纷实际系原、被告之间的装饰工程纠纷。由于原、被告所签订的装饰工程双方并未决算,所欠工程款具体数额无法确定,应待双方决算再另行诉讼。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程某的诉讼请求。(来源:安徽法院网)

 

 

 责任编辑:JT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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