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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卸货时摔下受伤保险公司应否赔付?
浏览次数:次 作者:河北交通法律网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原告某运输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受雇将报废汽车运到再生资源公司出售。在到达之后卸货时,车厢挡板突然倒下,致在另一侧解绳缆的张某受伤。张某诉至法院,经调解,原告某运输公司对张某进行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赔偿。因原告所有的牵引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遂与被告协商理赔事项,而被告以保险车辆装、卸货过程不在使用中为由拒绝理赔,原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析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保险车辆装、卸货过程中,受害人发生保险事故,能否按照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付?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1条约定:“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本公司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但该条款中并未对何种情形属于“使用被保险车辆”作出明确解释和界定。《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按照通常理解,“使用被保险车辆”不仅应当包括车辆在行驶中的使用,也应当包括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时装货或卸货的使用。本案中,原告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系用来拖运报废汽车,到站卸车系该车的使用方式之一,并不能狭义地认为车辆在行驶中才属于使用车辆。《保险法》第30条同时规定了不利解释原则,即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故将装、卸货理解为对被保险车辆的使用符合《保险法》规定的保险法解释原则。虽然本案事故并非交通事故,但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被告应当按照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赔付义务。(来源:江苏经济报)

 

责任编辑:JT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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