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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内驾驶员肇事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浏览次数:次 作者:河北交通法律网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金某是一名个体运输户,某日,因故其不能为客户送货,便电话联系张甲帮其跑一趟。张甲说抽不开身,但其儿子张乙三个月前取得了驾驶证,可以去。金某表示同意。于是,张乙开着金某载重15吨的重型半挂车上路了。不料,在路上与李某驾驶的一辆小型货车相撞,李某受伤、小货车严重损坏。交警认定张乙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经交警部门调解,金某应赔偿李某32.2万元。金某按调解协议向李某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后,要求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12.2万元,在其投保的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支付赔偿款20万元。但保险公司以双方签订的格式合同中有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的免责条款为由,仅同意支付交强险部分的赔偿款12.2万元。金某认为该项内容在其投保时保险公司没有提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支持了金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2万元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在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支付20万元的诉讼请求。 

       虽然根据保险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但是,格式条款中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这一内容是法律所作的强制性规定。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3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由此可知,任何一名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都应当知道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所以,虽然保险公司在原告金某投保时没有提示该免责条款,但由于该条款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可以认定这项内容属于投保人明确知晓的,保险公司有权据此不予赔偿。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JT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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