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法院判决无事故现场按50%进行赔偿 |
浏览次数:次 作者:河北交通法律网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
河北交通法律网(陈少勇)11月25日,曲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无事故现场两辆电动车相撞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按50%进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2016年5月23日,曲阳县燕赵镇南留营村强某骑电动车去村南幼儿园接孩子途中,与邻村侯某骑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后强某被送到县医院进行治疗11天,共花去医药费7000余元。因双方对于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强某向交管部门报警。6月22日,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但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清,建议双方到法院提起诉讼。随后,强某将侯某告上法庭。 10月11日,曲阳县法院受理此案,并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侯某申请调取了交警部门的事故处理卷宗。案卷中有原被告双方承认两电动车相撞的询问笔录,只是对撞触位置说法不一。 11月25日,曲阳县法院依法认定双方发生事故。对于责任的划分,法院认为当事人过错无法认定,故而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对强某的损失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
责任编辑:JT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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