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车”出行遇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
浏览次数:次 作者:河北交通法律网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
春节期间,返乡团聚、探亲访友、拼车出游……大家的出行活动大量增加。在“互联网+私家车”的新背景下,无论是“网约车”,还是工友同事“拼车”出行,或者是“顺风车”, 在给人们带来新便利、新体验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烦恼。基于互联网特点的“共享出行”,完全不同于传统的私车自用、车辆营运等形态,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的确是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案例:职工购车干“网约” 发生车祸保险公司拒赔
2015年7月20日,职工宋某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同年月29日,他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车损险、三者险等险种,保费合计6015.29元。
2015年8月18日,某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时,宋某车辆上的乘客陆某华进行了谈话笔录。陆某华称,其在2015年8月15日凌晨通过“滴滴打车”软件的“顺风车”平台,进行了叫车业务。协商以10元的价格,要求“顺风车”将其送到指定地点。因某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宋某诉至当地一审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审理:保险公司提示说明充分,职工未尽通知责任需担责
庭审中,宋某认可与乘客陆某华联系过搭乘的相关事实。其提交的《某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中的“特别约定”项载明:“该车出险时,如为营业性用途,我公司不承担一切赔偿责任……”该保险单的“重要提示”项载明:“……收到本保险单、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超过48小时未通知的,视为投保人无异议……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
提醒:开发针对网约车保险,完善细化司法规则
车辆使命强度与车辆风险之间关系紧密。目前,保险产品对车辆使用性质通常划分: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其中,还有更细分类。但是,网约车使用强度具有多样性:既有上下班途中顺道从事网络车服务的,也有利于休息时间或者节假日兼职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还有全日制专职从事网约车运输服务的等。建议中国保监会或者车辆保险经营机构,对网络车使用性质作出明确界定,尽快开发与网络车服务相适应的车辆保险产品。
来源:河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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