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阳:卸货人从车上掉落受伤保险公司赔偿 |
浏览次数:次 作者:河北交通法律网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
河北交通法律网(陈少勇)2016年5月26日,石家庄市司机高某驾驶大货车在高阳县庞家佐村齐东云建材装饰城门口移车时,造成大货车上卸货人刘某从车上掉落受伤的交通事故。后刘某经河北大学附属医院诊断为右侧股骨干骨折。期间,刘某住院14天,仅医疗费花去45000元。后高某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48000元。 此事故经高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为高某负全部责任。大货车在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和车上人员险,且不计免赔及在保险有效期内,因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保险事故,于是高某向人民法院起诉。 高某诉称,刘某在车辆移动过程中从车上摔下致伤,其身份因特定的时空条件的变化发生转换,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已由车上人员转变为车外三者人员,因而属于“第三者”,本次事故应属保险事故。另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约定:“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本公司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2017年2月27日,高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理赔高某48000元。现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JT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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