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协办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交通前沿
河北省资讯
您当前的位置:河北交通法律网 > 交通前沿 > 河北省资讯 > 正文
肇事司机被判刑保险亦应赔精神损失
浏览次数:次 作者:河北交通法律网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一名拖挂货车司机撞飞了一辆摩托车,摩托车手当场死亡,货车司机负全责。死者家属要求货车司机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中6万元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是肇事司机已被判刑。近日,福州中院终审判保险公司要赔。

2016813日凌晨5时许,林师傅受雇于车主,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钢材,途经罗源县管柄下长陡坡路段,挂高速挡行驶,由于长时间使用制动,导致车辆轮毂发热,制动性能下降,在104国道2247km+210m路段车辆失控,为避让前方车辆,先后左、右打方向盘,导致迎面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陈某当场死亡。后经罗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该事故由林师傅负全部责任。同年824日,死者陈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车主及保险公司承担相关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林师傅(涉嫌交通肇事罪,另案处理)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陈某当场死亡,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因其受雇于车主,相关责任依法应由车主承担;肇事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后,罗源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赔偿陈某家属12万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车主赔偿陈某人身损害经济损失27.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认为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应由该公司赔付,理由是:首先该公司并非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其次直接侵权人林师傅因涉嫌交通肇事,案件仍在刑事审理阶段,关于精神抚慰金的判决应在刑事判决作出后认定,一审法院60000元的赔偿额过高,不合乎法理。保险公司向福州中院提出上诉。

      福州中院认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系对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为受害人提供最基本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而并不在于为被保险人分散责任风险。故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林师傅被判处刑罚为由拒绝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来源:东南网


网站介绍 | 负责人简介 | 交通前沿 | 事故认定 | 伤残评定 | 损害赔偿 | 保险理赔 | 交通刑辨 | 交通研讨 | 公告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河北交通法律网 备案号冀ICP备15019792号-1 冀公网安备13063402000043号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合作路328号
联系电话:13833281978 13703114469
技术支持:保定腾达网络
关闭

分享按钮

扫一扫专业交通事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