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从事故发生时起计算 |
浏览次数:次 作者:河北交通法律网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
【案情】 2009年7月,吴某某驾驶机动车与骑电动车的何某某相撞,造成何某某受伤,治疗结束后,2001年1月,交警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何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何某某有两个未成年的子女及一个没有生活来源的母亲需要抚养,何某某将吴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吴某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款。 【分歧】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应当从交通事故发生时起计算还是应当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计算?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从交通事故发生时起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因为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就没有生活来源,加害人应当此时承担赔偿受害人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因为在事故鉴定结论作出前,加害人需要赔偿受害人的误工费,不需要在此继续赔偿受害人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因为在加害人赔偿受害人误工费的这段时间内,受害人实际上没有任何经济损失。因为误工费是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收入计算的,也就是说加害人已经通过误工费使受害人在经济利益上恢复到了没受伤之前的状态。在此阶段,受害人应当通过加害人赔偿的误工费支付其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所以,在此阶段,加害人不需要赔偿受害人的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因为误工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两项费用在时间上是不能重复的,否则就是重复计算。 特定人员伤残赔偿金之浅析 对受害人的伤残赔偿金,通常是在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计算。因为通常情况下,在鉴定结论作出之后计算受害人的伤残赔偿金对受害人没有任何不利。因为,在伤残鉴定作出前,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误工费,在伤残鉴定作出后,可以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这种设计充分照顾了受害者的权益。 但如果所有案件都这样套的话,某种情况下对特定受害人不公平。譬如在推定受害人没有误工费,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又超过六十岁的情况下,仍按照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计算受害人的伤残赔偿金则对受害人不公平。因为,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到治疗终结作出鉴定之前既不能获得误工费赔偿,也不能获得伤残赔偿金。而受害人获得伤残赔偿金的截止时间又被限定在某一具体时间点上。因此,在这样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计算受害人的伤残赔偿金更科学,更能体现法律对弱者利益特殊保护的价值取向。
来源:中国法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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