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协办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交通前沿
河北省资讯
您当前的位置:河北交通法律网 > 交通前沿 > 河北省资讯 > 正文
出事故不到60周岁人员抚养费是否赔偿?
浏览次数:次 作者:河北交通法律网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 案情介绍 ]

     20061118日,被告防城港市茅岭宏源浆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防城宏源纸业公司)与被告刘汉坚、蒙宗凯签订运料装锅承包劳务工作的协议。由被告刘汉坚、蒙宗凯承包防城宏源纸业公司的两条皮带机的运送料及装球、装车运料的劳务工作。协议的有效期限从2006111日至20091031日止。被告刘汉坚和蒙宗凯都没有相关的承包资质。协议签订后不久,蒙宗凯退出承包,由刘汉坚独自经营。

      200712月,原告陈贵辉经人介绍到被告刘汉坚承包的车间工作,当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对相关工作事宜进行口头约定。原告的工作内容是驾驶自卸车装运制纸板材料,每月工资1200元。200832日凌晨一点半,原告在驾驶自卸车装运制纸板材料过程中,因制纸材料发生倒塌,砸到其驾驶的自卸车驾驶室,致使正在驾驶室作业的原告受到严重损伤。原告经送医院抢救治疗后,仍未能痊愈。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和广西钦州市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一致认定:原告的伤残已构成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一)级伤残。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护理依赖级别评定意见书认定:原告的护理依赖级别为完全(一级)护理依赖。 原告认为,其在工作过程中因事故而遭受严重的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理应得到相关赔偿。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829509.9元。(其中医疗费408.3元,误工费44880元,护理费46100元,住院伙食费22440元,营养费112200,交通费3267.6元,残疾赔偿金28292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468元,后期护理费2799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9900元,后续治疗费12966元,精神损失费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审理过程 ]

      原告陈贵辉诉被告刘汉坚、防城宏源纸业公司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910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12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贵辉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刘汉坚、被告防城宏源纸业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四个: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工伤关系;二、原告起诉被告防城宏源纸业公司是否适格;三、原告请求的各项费用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由被告刘汉坚独自承担赔偿责任,还是由被告防城宏源纸业公司与被告刘汉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过法庭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刘汉坚之间的劳动关系为雇佣劳动合同关系。被告防城宏源纸业公司把车间分包给不具相关承包资质的被告刘汉坚,依法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因而,防城宏源纸业公司作为被告,主体适格。被告刘汉坚和被告防城宏源纸业公司对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严重人身损害的这一事实都予以承认,因而原告请求的各项赔偿费用应依法支持。但在审核原告请求的其父母的抚养费问题上,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关于其父母抚养费的请求,应按其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在二十年以下标准计付。原告陈贵辉的父亲生于19508月,至原告发生事故时已577个月;原告母亲生于19506月,至原告发生事故时已579个月。根据法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原告陈贵辉的父母身体正常,健康状态良好,能独立劳动,没有失去劳动能力。原告陈贵辉还有其他兄弟姐妹,可以对其父母尽到抚养义务。原告陈贵辉的父母不符合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标准,抚养费不应计算至二十年。原告父母年龄都为57岁,确实已丧失一定程度的劳动能力,但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六十岁以上的计算标准,也不能适用此项抚养费的计付规定。原告父母还差三年到60岁,其父母得到完全抚养费的期待时间为三年。三年后,原告父母享有此项权利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是个未知数。因而,原告的父母的抚养费只能按二十年以下的标准计算,而且要综合考虑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关于其父母抚养费的请求应得到支持,按二十年计付。按通常情况,职工退休的年龄一般为55-60岁,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劳动者劳动能力的一种客观考虑,也可作为衡量劳动能力的是否丧失的一个依据。原告父母年龄都57岁了,应视为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理应得到二十年的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应视为对六十岁以上被抚养人抚养费的计算规则,不能理解为对于六十岁以下的人员,没有证据证明丧失劳动能力及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不应予以支持抚养费。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关于其父母抚养费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原告有兄姐,而且其父母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原告的父母不属于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员,不应得到二十年的抚养费。原告工作不到三个月,只能自给自足,不具有抚养他人的能力。而且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父母过去一直依靠原告给养。所以原告请求其父母的抚养费,依据不足,不应得到支持。

 

案件审理结果 ]

 

      被告刘汉坚承包被告防城宏源纸业公司一个车间后,聘请原告陈贵辉为其驾驶自卸车装运制纸材料,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为雇佣劳动合同关系。原告陈贵辉是在工作过程中被倒塌的制纸板压伤,被告刘汉坚和被告防城宏源纸业公司都对这一事实予以承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法律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雇主的被告刘汉坚应承担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同时,因被告防城宏源纸业公司把车间承包给不具有相关承包资质的被告刘汉坚,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防城宏源纸业公司应与被告刘汉坚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各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参照《2009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原告因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失可计算为:各项总计为: 723995.6元。其中残疾赔偿金282920;医疗费3374元;误工费22440元;护理费用43026元;住院伙食费 22440元;营养费 11220元;交通费3267.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468元;抚养费 19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残后护理费279940元。关于是否支持原告父母的抚养费的问题,本院最后综合各方意见,支持原告请求的其父母二十年的抚养费。

 

法官点评 ]

 

     1、从抚养费的设置的初衷来考虑。

     抚养费设置的初衷是为了照顾被抚养人的生活需要,其源于是抚养人本应具有的一种抚养义务。原告陈贵辉已成年,有独立的经济收入,具有抚养能力。其基于身份关系对父母具有抚养义务,而不管其父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对于抚养费年限的设置,只是在于对抚养费计算问题的释明,而不是表明六十周岁以下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就不能取得抚养费。

      2、如何具体计算55-60岁的人员抚养费的问题。

      如果按二十年计算,要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如果按一部分年限计算,就要认定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是什么,以什么为依据,法律没有加以说明的。如果让法官去裁量,不仅不现实还会有失公正。原告的父母差三年到60岁,三年后他们权利是否还存在是个问题。如果活到60岁,60岁以后他们的生活如何着落?如果现在不支持抚养费,则显失公平公正,与法律规定的精神不符。他们对二十年抚养费的请求应是一种期待权,条件成就时,他们应享有60岁后的抚养费。如果三年间主体已不存在了,权利必然消灭,就无所谓的抚养费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三年时间如何理解。应按一般正常人的生活年龄来考虑,不能苛刻意外带来的权力不能,所以尽管原告父母没有达到60岁,但也应基于抚养的权能的根本和客观事实,给予相关人员抚养费。给予原告父母二十年抚养费是符合立法精神的。但具体如何支付,在立法技术上还有待探讨,可以借鉴人身损害赔偿的后续治疗费的支付方法,待被抚养人六十岁后,另行起诉请求。但是囿于现有法律的局限,支付的具体方法规定不明确,但基于法的精神,原告请求的父母的抚养费问题还是应予以支持的。

 

     来源:中国法院网

 


网站介绍 | 负责人简介 | 交通前沿 | 事故认定 | 伤残评定 | 损害赔偿 | 保险理赔 | 交通刑辨 | 交通研讨 | 公告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河北交通法律网 备案号冀ICP备15019792号-1 冀公网安备13063402000043号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合作路328号
联系电话:13833281978 13703114469
技术支持:保定腾达网络
关闭

分享按钮

扫一扫专业交通事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