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能否向雇请的驾驶员追偿交通事故赔偿款? |
浏览次数:次 作者:河北交通法律网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
近日,广丰县一读者来信问:我购买了一辆货车从事货运,雇请李某为驾驶员。去年11月,李某运货过程中将行人刘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我作为车主赔付刘某4万余元。我能否要求李某承担这些费用? 广丰县法院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该条司法解释为雇主行使追偿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雇主对雇员行使追偿权的责任形式与追偿范围没有明确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从以下两方面因素对案件作出裁决:1.雇主向雇员追偿采取严格过错责任。即雇员对所造成的损害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交通事故中的重大过失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一般指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以及被认定负全部责任等)。当雇员按雇主的要求履行职务时,如果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就不存在违约,也就不应承担责任,雇主无权追偿;2.雇员的赔偿数额慎重裁量。即使雇员存在一定过错,一般也不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审判实践中往往参考雇主所受的实际损失、雇主和雇员的受益情况和经济状况等因素,以利益与风险一致的原则为裁量的基础。
来源: 大江网—江西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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