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能否定损获赔 |
浏览次数:次 作者:河北交通法律网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
案情
2016年12月6日15时许,陈某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赣DN1829轻型罐式货车(检验有效期止2011年3月31日)从乐安县湖坪乡前往罗陂乡家中,行经乐安县万崇镇上罗村路段时,与由刘某(无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车载:邱某)相撞,造成刘某、邱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应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邱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分歧
对于陈某所有的达到报废标准的赣DN1829轻型罐式货车在此次事故中能否要求刘某赔偿,有两种不同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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