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报废车借给朋友出事故车主连带赔偿 |
| 浏览次数:次 作者:Admin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
问:2017年2月18日,我将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借给无驾驶资格的朋友覃某使用,覃某在某路口向右转弯时因未注意观察导致撞上同村村民李某,致使李某受伤,后交警部门认定覃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5天,花去医疗费共计9000元。肇事的报废车没有购买保险,李某没有获得保险理赔,现李某要求我和覃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我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4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第19条第1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覃某无证驾驶报废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驾驶过程中不注意安全,最终酿成交通事故导致李某受伤住院,且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覃某依法应赔偿李某的全部损失。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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