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县城上学超一年出事故按城镇标准获赔 |
浏览次数:次 作者:河北交通法律网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
曲阳法律网(陈少勇)2016年3月20日,在望都县城一中上高三的学生朱某,骑自行车沿107国道准备去学校时,不幸被大货车撞倒受伤,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因朱某家在农村,属于农业户口,故而大货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执意按农村标准进行赔偿。 但朱某认为,其已在城镇上学近三年,理应按城镇标准获得赔偿。遂,将肇事司机及大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2016年12月23日,望都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故此,判决保险公司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不服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7年5月11日,保定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lawy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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