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法院判决醉驾摩托车拘役二个月罚金三千 |
浏览次数:次 作者:河北交通法律网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
曲阳法律网(陈少勇) 2015年12月3日20时52分许,曲阳县东庄村张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曲阳县恒州镇恒山西路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对张某某血液进行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300mg/100ml,属醉酒驾驶。 经审理,曲阳法院认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后,公诉机关没有抗诉,张某某没有上诉,后张某某被送看守所执行刑罚。 [法官说法]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目的不是为了处罚,而是通过依法严肃处理危险驾驶的犯罪案件,遏制危险驾驶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教育潜在违规驾驶人员,从而最大程度上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驶。该醉酒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要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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