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着火成壳 保定中院依诚实信用原则判保险赔偿 |
浏览次数:次 作者:河北交通法律网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
【案情】 2018年1月15日深夜,停放在保定市曲阳县孝墓乡郭家店村郑某家门口的桑塔纳轿车突然起火被烧成空壳。经曲阳县公安局消防大队认定,起火部位为车辆右前部,起火原因可排除外来火源、雷击、人为放火等,不排除发动机舱右前侧大灯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因该车辆是2015年6月份所购买。于是,郑某向上海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赔偿。2018年3月27日,上海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大众品牌售后服务出具车辆起火意见函,认为本车辆熄火停车时未发现异常,在停放近20个小时后才突然起火,此时车身上排气管等发热部位早已冷却,车辆电器处于断电及休眠状态,可以排除机械、油路和制作故障,从车辆烧蚀的状态分析,该车起火事故排除车辆故障原因引燃的可能。故此,上海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认为是质量问题,从而拒绝赔偿。 虽然,着火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有车辆损失险,但未投有自燃险,是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无奈,郑某向法院起诉。 【一审】 2018年6月25日,曲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涉案车辆发生火灾系自燃,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单中明确车辆损失险限额为58978.4元,故被告应赔偿原告58978.4元,涉案车辆残值归被告所有。 【二审】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曲阳消防出具的证明和大众公司出具的函两者表述不一,是否自燃事实不明;保险条款已将“自燃”及“不明原因的火灾”归纳为保险除外责任,因此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同时,保险公司已尽到了明确说明、提示义务,故而请求撤销原判。 郑某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事故车辆于寒冬深夜停放达20多小时后起火,不存在过热问题,车辆购置于2015年6月,仅二年有余,不存在线路老化、短路问题,保险公司无据证明属于自燃,且保险条款第六条有约定因火灾受损属于车损险理赔范围,加之一审和二审中保险公司均没有出示已尽到明确说明、提示的证据。故而请中院维持原判。
【判决】 2018年8月20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保险最基本、最固有的职能就是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满足人们的安全需要,从而达到社会的安定。因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否认消防证明和大众公司函件,并保险条款约定火灾致车辆受损属于车损险理赔范围,同时上诉人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向被上诉人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因本案在保险有效期内,上诉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赔付义务,故对上诉人拒赔主张不予支持。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用1274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陈少勇)
|
网站介绍 | 负责人简介 | 交通前沿 | 事故认定 | 伤残评定 | 损害赔偿 | 保险理赔 | 交通刑辨 | 交通研讨 | 公告 | 联系我们 |
|
扫一扫专业交通事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