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复核期因诉讼中止 为何法院对责任认定说“不”难 |
浏览次数:次 作者:河北交通法律网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
【案情】 2017年6月25日20时40分,对于曲阳县下高堡村的赵世雷及曲阳县南沟村张某一家来说,都是一个终生难忘的日子。 是日,曲阳县王家村王某酒后驾驶小轿车沿乡级公路行至曲阳县仁景树村路段时,驶入逆行,与赵世雷驾驶的无照、超载三轮汽车迎面相撞,致赵受伤。随后张某丈夫刘某驾驶套牌、漏审面包车,追尾事故三轮车,面包车起火,致刘某及孩子死亡、张某严重烧伤。 曲阳交警责任认定为,第一起事故中王某负主要责任,赵世雷负次要责任;第二起事故中,刘某负同等责任、王某和赵世雷共负同等责任。赵不服向保定交警支队申请复核。复核期间因张某向曲阳法院起诉,交警支队中止复核。
【一审】 2017年10月18日,曲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公开审理。法庭上,赵世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任公安部主管《道路交通管理》杂志社记者编辑、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事故专业会员陈少勇认为,赵世雷在第一次事故中被王某撞后,受惯性影响从三轮车上摔倒公路上致昏迷,稍后其爬起来准备去看王某伤势时,见刘某没减速直接撞上了三轮车后部,随后起火,赵赶紧救人,将张某从火中抢救出来。对第一次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 但,第二次事故中,根据交通违法行为在事故当中所起的原因力大小,一则刘某驾驶套牌、漏审面包车系报废车辆;二则按正常驾驶不会发生事故,事发路段属于乡级公路,按规定车速不应超过40公里/小时,道路平直,无视距障碍,假设刘某在最低10米远处发现前方出了事故,刹车距离不超过3.2米(有媒体公开报道的交警实验数据为证),所以本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 加之,在第一起事故发生后,赵世雷已无法实际控制车辆,又因事故责任复核期间张某起诉,致使复核中止,故而请人民法院对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建议认定赵世雷在第二次事故中无责任。 曲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赵世雷没有相反证据,故而在第二次事故中辨称无责任不予支持,对曲阳交警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遂依法对张某的赔偿判决赵世雷承担15%,王某承担35%。
【二审】 宣判后,赵世雷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其事发后三轮车已无法控制,刘某驾驶报废车辆不注意观察、不采取措施追尾,根据交通违法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原因力来看,第二次事故中,其不应担责。 2018年9月20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复核并非受害方起诉的前置条件,赵世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同时改判赵世雷承担10%赔偿责任,王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专家点评】 赵世雷对中院的判决仍不理解。他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对交警的事故认定只是进行了程序性审查,并没有进行实质性审理。他说,为何法院对责任认定说“不”难。 就此,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刘星教授认为,交通事故原因的分析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事故认定涉及运动力学、公路工程学、汽车工程学、交通心理学、物证技术等诸多学科的专业知识,而按现行司法制度改革的要求,法官断案更多是处于中间裁判位置,尽管代理人就事故原因的分析听起来很有道理,但毕竟是个人对事故原因的分析,没有新的证据证明,法院只能采信交管部门的认定。 刘星教授说,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取消交通事故进入司法程序不予复核的规定,并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要将受理情况和复核结论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减少司法成本,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同时,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确立统一的事故认定规范化标准,办案人员的主观性较大,所以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一直是事故处理的热点、难点问题。为此,刘星教授建议应当尽快出台事故责任认定规范化标准,让广大交通参与者切实明白到,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那一条,一旦出事故就应该负什么相应责任。这样无疑会加强民众的守法、尊法意识,也避免交警执法过程的随意性,从而实现依法治国目的。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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