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驾期且无资格证肇事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会怎么判? |
浏览次数:次 作者:河北交通法律网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
【案情】 2016年8月5日,曲阳县东泉头村陈某增驾期间驾驶半挂车,沿382省道行至定州市境内时,强行超车过程中将定州市冯某驾驶的小四轮拖拉机挂翻,致冯某严重受伤,先后在定州医院、省三院、北京医院治疗536天,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共造成各项损失30多万元。 此事故经定州交警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冯某不负事故责任。陈某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经调解,保险公司认为冯某已超过法定一年的诉讼时效,拒绝赔偿。于是,2018年2月22日冯某向法院起诉。
【一审】 2018年5月7日,定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冯某治疗终结后,于2018年1月24日经定州交警大队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伤残鉴定,因此没有超过人身损害赔偿一年的诉讼时效,故而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冯某各项损失30多万元。 【上诉】 判决后,保险公司在审核理赔时,方发现司机陈某所持驾驶证为增驾实习期内,且没有从业资格证。故而,依据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实习期间驾驶半挂车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另第六款规定,驾驶人员没有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保险公司拒赔。于是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辩论】 2018年9月12日,保定中院进行公开审理。法庭上,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交通法律服务中心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无从业资格证非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仅是对驾驶员职业素养的评价,不是驾驶技能的认定。司机陈某无从业资格证不影响其驾驶车辆的资格,也不会显著增加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故而,上诉人依据保险条款拒赔,理由不能成立。且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中免除已方责任义务、加重被保险人责任、排除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理赔权利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属无效。 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本案中,陈某初次申领驾驶证时间为2005年11月1日,显然已过了实习期。且上诉人庭审中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按《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明确告知说明,所以保险公司拒赔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保险公司则在二审3日,向中院提交了投保单、投保提示及投保人声明复印件。 对此,代理人陈少勇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保险公司已过举证期,所以不同意质证,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审】 2018年9月18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二审结束后上诉人保险公司提交的复印件,已过举证期,被上诉人不同意质证,且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故不予采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被上诉人辩称无从业资格证不影响驾驶技能,不会显著增加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的理由,予以采纳。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少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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