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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榷:救护车闯红灯撞上私家车,私家车全责!
浏览次数:次 作者:河北交通法律网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近日,在江苏淮安,一辆载患病新生儿的120救护车在路口处因闯红灯与一辆私家车发生碰撞,事发后救护车和私家车都不同程度损坏,所幸患者被及时转送。因没有及时避让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交警认定私家车驾驶员全责。

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关注,支持者有之,认为私家车“冤”的也不少。对此,笔者作为一名常年从业交通法律服务者,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目的是在于大家能更多的关注道路交通安全法,更加的注重交通安全,避免事故的发生。

首先,根据法律的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它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但本事故中交警认定闯红灯的救护车无责任,而过路口的私家车负全责,有商榷之处。

 

笔者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而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指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知识水平作为判断标准,认为该行为有引起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而实际上该行为又确实引起了事故的发生,那么就认为该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因果关系。

结合本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该法第五十三条明确,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由此可见,救护车在有交通信号的路口优先通行的前提是要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法律如此规定的目的,则在于确保患者的安全。

显而易见,本案中救护车十字路口闯红灯且没有确保安全的原则下抢先通行,是有过错的,因此其应当负有一定的事故责任。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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