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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分期购车 应为融资租赁
浏览次数:次 作者:河北交通法律网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近日,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受当事人委托,到元氏县法院代理一起分期购买汽车合同纠纷案。经代理人据理力争,认为被告张某与原告元氏某运输公司所签定的分期购车合同,名为买卖,实为租赁。最后运输公司回收车辆,双方达成调解。

【案情】

2015410日,曲阳县张某在元氏县某运输公司处,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一半挂大货车从事运输,登记车主为运输公司,车辆总价20万元,张某先付6万元,余款每月按约定分18个月付清,全部还清后再过户到张某名下。保险由运输公司办理,并享受全部权益。

期间,张某时有拖欠。2018112日,张某发生事故,致车辆严重损坏,保险赔偿款理赔给运输公司。由于张某拖欠和不再给付运输公司费用,于是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张某支付购车款、逾期利息等10万余元。

 

【审理】

201896日,元氏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法庭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辩称,根据《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是运输公司不是汽车销售公司,车辆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均是原告,同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是原告,保险理赔也是把钱打给原告。可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因此本案名为分期买卖,实为融资租赁。因此,若原告同意将车辆回收后,被告张某愿补偿余款损失。

后经法院调解,运输公司同意将事故车辆折价收回,另张某偿还其6万元。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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