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协办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交通前沿
河北省资讯
您当前的位置:河北交通法律网 > 交通前沿 > 河北省资讯 > 正文
二审保险利益的让渡之争
浏览次数:次 作者:河北交通法律网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近日,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代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其中的受益人和保险利益让渡之争、从业资格证之争及施救费之争,极具代表性。希望通过此案能给大家有所启迪。

【案情】

2018年11月22日,曲阳县灵山镇庞某雇佣司机王某驾驶大货车行至保沧高速沧州方向29公里处时,追尾前方事故车辆,高速交警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

2018年12月3日,庞某向曲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庞某主车承保了30万元,经法院委托评估损失为24万多元。但保险公司认为,王某无从业资格证,且投保人是庞某挂靠的某运输公司,同时保险批单特别约定第一受益人为某租赁公司,是故不同意理赔。

【一审】

2019年2月28日,曲阳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挂靠运输公司出具证明证实庞某为实际车主,故事故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应向庞某赔付。

肇事司机王某虽无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失去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也无证据证实无从业资格证显著增加了承保车辆运行危险程度。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免除保险人义务并加重投保人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车损系双方委托法院予以鉴定,故对损失数额法院予以采信,残值归保险公司。

遂,法院判定某保险公司赔偿庞某车辆损失24.4万元、鉴定费1.47万元、施救费1.36万元、路产损失0.7万元,总计27.9万余元。

【二审】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5月6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事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保险公司主要有三方面上诉理由。

理由一,庞某无诉讼主体资格,事故车辆登记车主为某运输公司,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亦为运输公司。保单签订时间是2018年7月19日,2018年7月31日双方对保单进行了批改,特别约定某租赁公司为第一受益人,并明确未经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变更,所有赔偿款须支付给第一受益人。但一审时被上诉人庞某仅提供了保单,未提供批单,误导了一审法院对其主体资格的审查。故此,根据保险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诚信原则,应撤销原判,驳回庞某的诉讼请求。

理由二,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六)项内容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的,不认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因此,司机王某无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此次事故赔偿责任。

理由三,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及河北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冀价经费【2013】26号文件,10吨至15吨货车施救费按600元/车次计算,超过10公里按25元/车公里收取作业费。本案中,主车投保,挂车未投保,故而施救费用应当分别计算。

根据上诉理由,主审法官归纳了争议的主要焦点,庞某与标的车有无保险利益关系?运输公司作为被保险人有无对保险利益让渡?无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应否赔偿?施救费用是否合理?

就此,庞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

首先,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只有人身保险才设立受益人,上诉人财产保险中关于受益人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但为避免累诉,同意七日内提供某租赁公司放弃保险第一受益人的证明和运输公司出具的保险利益让渡证明,以证明庞某主张保险赔偿金的主体资格。

其次,除一审法院认定的理由外,补充理由是从业资格证是对驾驶人职业素养的评价,而非驾驶人能力的认定,且事故认定书中没有因司机无从业资格证而认定其负事故责任,没有扩大保险公司的赔偿程度。同时,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免责条款已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第三,施救费用发票系高速救援公司开具,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涉事故车辆存在施救不当,恶意增加施救费用的情况,一审所判并无不当,请予维持。

【判决】

2019年5月24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二审期间庞某提交了某租赁公司放弃第一受益人的声明函和运输公司出具将涉案车辆的保险利益、诉讼权利转移给庞某的证明,故庞某对保险车辆从此取得了保险利益,享有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的权利,作本案一审原告主体适格。

对有关无从业资格证的上诉理由,中院认为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一款“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的规定,因保险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就上述免责条款向庞某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该免责条款对庞不发生法律效力。

同时,法院认为上诉人保险公司无证据证实车辆损失鉴定报告程序存在违法情形、数额有不妥不实之处、施救费有措施不当、恶意增加情况。

于是,保定中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少勇)


网站介绍 | 负责人简介 | 交通前沿 | 事故认定 | 伤残评定 | 损害赔偿 | 保险理赔 | 交通刑辨 | 交通研讨 | 公告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河北交通法律网 备案号冀ICP备15019792号-1 冀公网安备13063402000043号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合作路328号
联系电话:13833281978 13703114469
技术支持:保定腾达网络
关闭

分享按钮

扫一扫专业交通事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