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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赔偿 可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浏览次数:次 作者:河北交通法律网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案情】

1996年4月,曲阳县李家洼村杨军校购买一解放142大货车全挂车跑运输。1998年11月8日,被曲阳县国家税务局以其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拒缴税款为由进行扣押。

后,官司打至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1月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冀行再终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曲阳县国税局的扣押。

之后,杨军校请求行政赔偿。唐县法院判决国税局给付杨车辆损失22000元,煤炭损失5000元。

对此,杨军校不服向保定中院上诉,中院予以维持;又再审,2018年12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抗诉】

对此,杨军校不服,委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代为申请抗诉。陈少勇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财产权应当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财产所有权就是车辆实际价值,而经营权,是指经营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工商户可以自主开展经营业务活动,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部门都不得侵犯。

曲阳县国税局违法扣押杨军校营运车辆,实际剥夺了杨赖以经营的生产资料,导致赖以生活的营运无收入,所追逐利润的目的不能实现,正常合法经营活动不能进行。所以,应当赔偿营运损失。

【受理】

2019年6月19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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