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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内肇事 商业险免赔获法院支持
浏览次数:次 作者:河北交通法律网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2017年10月29日,曲阳县王某驾驶大货车行至荣乌高速潍坊市辖内时,撞到停放应急车道内高青县孙某驾驶的半挂车,致半挂车乘车人卜某在车外死亡。两车均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但孙某在实习期内。

高速交警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孙某负次要责任,卜某无责任。因对赔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随后卜某家人向寒亭区人民法院起诉。

【审理】

法庭上,孙某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出具了被保险人签字的投保单和投保人声明,以证明已就免责事项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故此,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应当免除其公司商业险的赔偿责任。

【判决】

2019年1月22日,寒亭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孙某驾驶资格处在实习期,符合商业保险合同条款中的免责规定,故应免除其在商业险的赔偿,卜某相关损失判令由孙某承担。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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