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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受伤的事故中商业险是否应当预留?
浏览次数:次 作者:河北交通法律网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案情】

2019年2月26日,行唐县李某驾驶大货车行至山西省五台县时,追尾前方刘某驾驶的大货车,越过中心线又与曲阳县庞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又与张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致该大货车后倒与该车后方丁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造成庞某、丁某当场死亡,李某、刘某、张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五车损坏。

此事故经五台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刘某、庞某、张某、丁某无责任。另,李某肇事车辆投有交强险和100万元限额商业三者险。其他事故车辆也保险齐全。因对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庞某家人,寻求司法保护。

【立案】

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建议庞某家人就人身损害赔偿和受损车辆损失赔偿分开立案处理。而后,庞某家人将李某及其投保的交强险、商业险保险公司和刘某、张某、丁某三车投保的交强险公司向法院起诉。

【审理】

4月2日,五台县人民法院分别予以立案。4月24日,法院就人身损害赔偿案进行了公开审理。6月26日,五台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各交强险公司预留一半给其他受害人;李某投保的商业险公司赔偿庞某家人52万余元。

而庞某受损车辆损失赔偿案,在4月24日法院立案后,法院委托相关鉴定部门对车辆损失程度予以鉴定,在损失确定了后。于5月29日进行了公开审理。5月30日,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次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两人受伤、五车及货物受损,需为其他方预留赔偿份额,结合该情况。遂判决庞某车辆损失4.5万元,除交强险分割外,李某商业险公司赔偿庞某3万元,不足部分1.4万元由李某承担。

【疑问】

同一案件,同一法院,对于商业险部分的预留却完全不同。这让庞某家人深感疑惑。同时,这也让丁某家人也是十分不解,是不是谁先起诉,商业险就先判给谁?如果本案的全部损失超过了100万商业险限额,剩余的部分李某无法赔偿,是否会有失公平?

【专家】

就此,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刘星教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法院在交强险限额内预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但对于商业险部分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认识不尽相同。

针对实践中不断出现的这种一次交通事故导致多人伤亡的情况,建议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现阶段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如何合法合理的维护每一个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要本着司法为民的原则,利用好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维护好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的将案件处理的合情合理,彰显法律的人性化。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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