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9年11月7日,曲阳县仁景树村刘某诉称,2019年9月15日,其被刘某某驾驶大货车撞倒致重伤,已花费医药费23万多元,仍在治疗中,故要求赔偿前期损失。另,交警认定刘某某驶离现场,负全部责任,肇事车辆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对赔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因此起诉。
【审理】
2019年11月26日,曲阳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归纳商业险是否赔偿为争议焦点。就此,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款的规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故而,保险公司不应担责。
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辩称,离开事故现场是一种状态性描述的概念,而保险条款的上述约定,实质上是肇事逃逸。也就是说只有在对事故性质、原因以及损失程度不能确定情况下,方可拒赔。而本案中,刘某某是在行驶途中,看到一个人影突然一动,驾车绕了过去,在倒车镜中看到未碰撞,就上了高速,后不放心,打电话让其妻子去看,才知道发生了事故,于是立即报警,且交警经勘查、调查和讯问后定性为驶离现场,而非逃逸。所以,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商业险部分。
【判决】
2019年12月11日,曲阳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且在判决书中评析如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商业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其中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对该条款的通常理解应为,“依法采取措施”属于对事故的救助行为,驾驶人对事故发生“已经处于应知状态”是“依法采取措施”的前提。根据本案当事人陈述和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刘某某驾车驶离现志时对事故发生已处于应知状态;且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出现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而保险公司无充分证据证实其对该条款的释意属于唯一性和正确性。因此,保险公司的商业险拒赔理由,理据不足,依法不予以支持。
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23.2万元;刘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陈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