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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本开大车”逃逸 为何不支持商业险追偿?
浏览次数:次 作者:河北交通法律网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20-1-7 15:24:10

  

  【案情】

  近日,某保险公司保定支公司向曲阳法院诉称,2018年6月8日,曲阳县陈某持C1证驾驶本人所有的半挂大货车,沿302省道行至正港线饶阳县境内时,将横过公路的行人马某撞倒,致马死亡。陈某肇事逃逸,后投案自首。交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月30日,此事故经饶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马某家人11万元,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马某家人36万多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2019年5月6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而后,保险公司依判决赔偿了马某家人的全部损失。但认为,C1证开半挂大货车属于无证驾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予追偿。

  对于商业险部分,保险公司诉称,肇事逃逸是法定从重判刑情节,商业险条款亦有规定拒赔,但却判决商业险由保险公司赔偿,等于鼓励驾驶人肇事逃逸,于法不通。故而,商业险部分也当追偿。共计要求陈某赔偿47万多元。

  

  【审理】

  2019年11月13日,曲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陈某的诉讼委托代理人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辩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追偿仅限于抢救费,而本案中马某没有抢救费用,虽然逃逸法所不容,但陈某已为此承担了刑事责任,故而不应在交强险内赔偿。

  关于商业险部分,饶阳法院和衡水中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是基于保险公司没有按《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履行明确的说明和告知义务,而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是故,该追偿不应获得支持。

  【判决】

  2019年11月27日,曲阳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而,保险公司对于交强险的主张予以支持。因商业险部分,属于没有履行说明告知义务,故而其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行事追偿权的请求,不予支持。

  遂,判决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保险公司11万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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