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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鉴定费用 谁承担?
浏览次数:次 作者:河北交通法律网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20-3-12 15:13:50

 

 

【案情】

2017219日,宗某驾驶车辆与宁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宁受伤,交警认定宗某驾车驶离现场负全责。宗某车辆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对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后宁某向定州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因案情的需要,宗某垫付6000元鉴定费用对投保单上的签字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投保单上的签字非宗某书写。2018327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宁某相应损失。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保定中院予以维持。

但由于定州法院的疏忽,判决书中没有对宗某垫付的鉴定费用进行处置。后其虽多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鉴定费用属于间接损失,不予理赔。

【审理】

201982日,宗某向法院起诉。20191221日,定州法院开庭审理。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是双方签订的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生效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故根据商业三者保险条款的约定,鉴定费用属于间接损失,故此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宗某代理人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鉴定费是为查明案件事实所必须,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另,《 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本案中,保险合同中约定鉴定费不赔,其结果是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当然也就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故保险合同中约定不赔鉴定费的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赔偿宗某已垫付的鉴定费。

【判决】

2020113日,定州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宗某鉴定费6000元。收到判决后,保险公司没有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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