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未告知 停运损失应赔付 |
浏览次数:次 作者:河北交通法律网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20-8-7 14:01:24 |
【案情】 2020年3月1日,保定市李某驾驶大货车在黄骅港口被山西王某驾驶的大货车刮撞,经评估车辆损失为3.8万余元。 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大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李某主张停运损失,保险公司认为按保险合同应当由实际侵权人来赔付。由于对赔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随后李某向法院起诉。 【审理】 2020年7月14日,黄骅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商业三责险保险条款》的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据此,李某的停运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免予赔偿,应由侵权人王某赔偿。同时,保险单上加粗加黑部分说明已对投保人进行了免赔事项告知,故而保险公司不应当予以赔付。 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5号答复,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而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没有出具投保单,也无法证实其对投保人进行了免赔事项告知,不符合“明确说明”的要求,故此保险公司理应赔付。 【判决】 2020年7月30日,黄骅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李某的车辆损失经评估为38175元;日停运损失为700元,按30日计算为21000元,加之其他合理损失共计6.67万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赔付。 (陈少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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