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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约定负次责按30%,法院判决按40%,多出的10%谁来担?
浏览次数:次 作者:河北交通法律网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21-10-19 18:27:07

【案情】

2020年12月19日,孟某驾驶小客车行至G340国道66公里处时,追撞前方康某停放路边的大货车尾部,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孟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康某负次要责任。康某肇事大货车投有保险,由于对赔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孟某家人向法院起诉。

【一审】

2021年7月23日,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按照4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二审】

对此,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同时,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也告知投保人事故责任比例为30%,故此请中院撤销一审所判或改判多出的10%由投保人承担。

2021年9月28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康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康某对投保单和投保人声明上的签字有异议,不是其本人所签,故该约定不生效。同时,该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约定“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由此,一审法院据情而判,并无不当,请予维持。

2021年9月29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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