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协办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交通前沿
河北省资讯
您当前的位置:河北交通法律网 > 交通前沿 > 河北省资讯 > 正文
电动自行车负主要责任 应否赔偿轿车损失?
浏览次数:次 作者:河北交通法律网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22-4-23 12:45:15

 

【案情】

2021年8月9日,张某骑电动自行车行至路口处时,与魏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致其多处骨折,经评定为九级伤残。

事故经交警认定张某不让行右侧来车先行负主要责任,魏某负次要责任。另,小轿车投有保险,因对赔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张向法院起诉。

【调解】

2022年4月19日,法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调解。魏某称,其轿车为躲避张某撞到了路边,车辆经修理花费8千多元,应按责任比例扣除。

就此,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赔偿是单一的,不是双向的,只规定了机动车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具有赔偿责任,并未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机动车一方具有赔偿责任。所以,机动车一方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索赔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支持。

经法官耐心调解,当事各方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张某18.4万元,魏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陈少勇)


网站介绍 | 负责人简介 | 交通前沿 | 事故认定 | 伤残评定 | 损害赔偿 | 保险理赔 | 交通刑辨 | 交通研讨 | 公告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河北交通法律网 备案号冀ICP备15019792号-1 冀公网安备13063402000043号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合作路328号
联系电话:13833281978 13703114469
技术支持:保定腾达网络
关闭

分享按钮

扫一扫专业交通事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