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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被邻居堵了 如何维权?
浏览次数:次 作者:河北交通法律网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22-4-23 12:47:49

 

【案情一】

2021年9月18日,孟某与邻居曹某为走路发生纠纷,孟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孟某诉求争议之地涉及道路的土地权属问题,理应由有关行政机关先行确权。故,裁定不予受理。

孟某不服,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相邻不动产不明的,应先由行政机关处理。但,本案中孟某与曹某是1992年盖的老房子,均有宅基地使用证。故此,不应由行政机关处理,法院理当受理。

2021年10月20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符合相邻通行权纠纷特征,应为相邻关系纠纷,属于民事诉讼范围。遂,撤销曲阳县人民法院裁定,指令曲阳法院立案受理。

【案情二】

2022年2月23日,刘某等11户诉称,其近邻刘某某故意在大家正常通行的道路上建车库,导致无法正常通行,虽经村委会和乡政府多次调解未果,故特向法院具状,寻求司法保护。

2022年4月11日,曲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据此,原告应向相关政府部门请求处理。遂,裁定不予受理。

【后记】

同样是相邻关系,对堵路案件为何有的归法院管,有的却不归法院管?对此,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认定相邻关系,应以相邻不动产权属明确为前提,相邻不动产不明的,应先由行政机关处理。而,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相邻权应以该权利被侵害为依据,建筑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应当拆除,均属于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和管理范围,与相邻权是否被侵害没有因果关系,当事人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变相对违法建筑进行确权,更不能以相邻权被侵为由要求拆除建筑物。因此,此类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法院应当予以裁定驳回。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诫子书》有云:“何事纷争一角墙,让他三尺又何妨;长城万里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古人尚能如此,我们现代人则更应当处理好相邻关系,良好的邻里关系才是大家安居乐业的根本。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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