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协办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交通研讨
研讨文章
您当前的位置:河北交通法律网 > 交通研讨 > 研讨文章 > 正文
男子酒后驾车身亡判同饮6人赔偿
浏览次数:次 作者:Admin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从广西横县法院了解到,一男子与朋友喝酒后,无证驾驶未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的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法院判决,一起喝酒的6人承担10%的民事责任并赔偿2万多元。

法院审理查明,黄某在横县云表镇云表街搭建一个铁棚作洗车场使用,雇请陈某等6人负责搭建铁棚。201441日下班后,黄某及陈某等7人在工地晚餐,先后饮用了米酒和9瓶啤酒,餐饮中,各人均和陈某互相猜码、敬酒。

当日2150分许,陈某驾驶摩托车与行人发生碰剐,连人带车摔倒,陈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从陈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3mg/100ml。公安机关认定,陈某系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陈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不戴安全头盔驾驶未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的摩托车,夜间上道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横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有认识能力及控制能力,在夜间醉酒后无证、不戴安全头盔驾驶未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的摩托车,应对其死亡自行承担90%的民事责任。黄某等6人作为共同饮酒人,在明知陈某处于醉酒状态还要驾驶摩托车的情况下,没有对其进行劝阻、制止,也没有对其护送或通知其家人,故6位同饮人对陈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10%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同饮人黄某等6人连带赔偿陈某家属因陈某死亡受到的经济损失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086元。(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JT006】


网站介绍 | 负责人简介 | 交通前沿 | 事故认定 | 伤残评定 | 损害赔偿 | 保险理赔 | 交通刑辨 | 交通研讨 | 公告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河北交通法律网 备案号冀ICP备15019792号-1 冀公网安备13063402000043号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合作路328号
联系电话:13833281978 13703114469
技术支持:保定腾达网络
关闭

分享按钮

扫一扫专业交通事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