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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安装假肢费用的确定
浏览次数:次 作者:河北交通法律网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案情简介】

 

20111月张某骑自行车与周某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右大腿粉碎性骨折,经石家庄某交警大队认定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经治疗需要截肢,截肢后需要安装假肢,安装假肢的费用以及假肢的使用年限等问题各方协商不成,张某遂诉至法院,受害人张某系1982年出生。

 

【主要争议】

 

安装假肢的费用如何确定?假肢的使用周期、赔付年限如何确定?

 

【律师评析】

 

一、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

 

(一)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概念

 

安装假肢费用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中的一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概念,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费用。这种费用支出的损失同侵害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填补损害的功能,对于受害人的这种损失应当进行赔偿,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

 

(二)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立法情况

 

1、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废止)的第36条就已经规定了残疾用具费这一赔偿项目,而且还在第37条明确了赔偿标准为“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220029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对住院残疾用具费赔偿也作了规定,即“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3、法发〔1992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第四条中规定:“残疾用具费: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4、《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叵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6项 残疾用具费: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综上有关残疾辅助器具费所有法律、行政法规等,均未对残疾辅助器具的价格、更换周期、赔付年限、假肢日常维修费用进行详细规范,故此,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各案不一,差异甚大。

 

二、本案中安装假肢费用、使用周期、假肢日常维修费用的合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确立了“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 的赔偿原则,但是这不是绝对的,对于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这就最大限度的拓宽了赔偿标准。当然,普通适用器具是一个抽象概念,无法直接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假肢费用赔偿鉴定GB/T 24432-2009,该标准已于2009121日开始实施,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要对受害人假肢费用、更换周期、假肢日常维修费用等按照假肢费用赔偿鉴定GB/T 24432-2009进行鉴定,因为此标准为国家标准,就目前情况来看此标准更有说服力,之后人民法院根据鉴定结果并结合“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来确定具体的安装假肢费用、使用周期、假肢日常维修费用。

 

三、本案中赔付年限的确定

 

赔偿期限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参照受害人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期限,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寿命减去残疾者实际年龄赔偿。实践中两种观点都有其支持者。后一种观点操作简便,更有利于残疾人的损害填补,故此,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以上评析系本律师个人观点,若有不妥之处还请不吝指正。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王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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