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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费应否在交强险内赔偿?
浏览次数:次 作者:河北交通法律网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23-5-13 14:12:17

 


 

【案情】

李某诉称,2021年6月23日,其骑车沿S382省道正常行走时,被马某驾驶的大货车撞倒致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此事故,经蠡县交警认定马某负全部责任,李无责任。肇事大货车投有交强险,因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审理】

2023年5月8日,蠡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对李某的伤残鉴定费用是否应在交强险内赔偿,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据此,鉴定费是李某为明确其损失数额进行鉴定所产生的费用,既不属于治疗费用,也不属于直接财产损失,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马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明确,“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另,依照《立法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属于国务院颁布的法规,而《保险法》则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法律效力高于法规,当两者适用发生冲突时,应适用法律的规定。

【判决】

2023年5月10日,蠡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鉴定费系查明案件事实所应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故被告保险公司应予承担。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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